经济普查知识问答
问:什么是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是指国务院改革普查制度,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调整,将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三项普查合并,同时增加建筑业普查,共同构成的普查。国务院定于2004年在全国进行第一次经济普查。
问: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首先,开展经济普查,是掌握国情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工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供科学的统计依据。对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开展经济普查,是履行政府职责,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信息服务的重要任务。有利于深化改革,完善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统计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各类主体。
第三,开展经济普查,是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今后开展各类统计调查乃至实行电子政务提供抽样框架和参照系;为今后做好周期性普查与经常性抽样调查的衔接摸索经验。同时,积极采用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一般规则相衔接的统计指标、调查方法和标准,为下一步统计改革打下基础。
第四,合并进行经济普查,是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这次改革普查制度,使普查的项目和次数都比以往减少,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周期安排也更加合理。不仅减轻了基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多次填报普查表的负担,而且提高了普查资料的可用性和可比性,有利于推进统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社会共享。
问:经济普查每隔几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如何确定?
答: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已经确定在2004年实施外,以后均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问:经济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这次经济普查的内容及其指标的设计与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调整和更新密切相关。绝大部分是常用指标,主要分标识部分和业态部分两种指标。即使有些指标企业认为属商业秘密,也不必担心会泄密。普查办法规定,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绝不能向外界提供个体资料。
问:经济普查能给百姓带来好处吗?
经济普查能够给老百姓带来直接的好处。首先从这次经济普查的组织形式看,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部分工作人员的选调、聘用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公开向社会招聘,解决部分下岗人员和大学生择业问题,开辟一条就业渠道。更重要的是经济普查所取得的信息是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依据。这对发展经济、安排就业、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问:经济普查组织实施的原则是什么?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制定普查方案,并向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统一布置和培训。
问: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问:经济普查对象有什么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并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经济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经济普查向企业收费吗?
经济普查虽然面向所有行业(除农业)调查,但普查所需经费包括人员、宣传活动、物资准备、技术培训、登记调查、数据处理等等均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县(市、区)两级财政不仅要积极支持普查工作,还要重点解决困难乡镇的普查经费问题。因此,作为被调查对象的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问:企业和个人如何了解、咨询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
不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想要了解经济普查的有关情况,首先通过电台、电视台,各大报刊等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中获悉。其次是通过国务院普查办公室以及各地普查机构开辟的经济普查专网了解情况。若有问题进行咨询可以发电子邮件、信函,普查办公室将认真回复。
问:我省将选调多少普查员参与此项工作?
由于我省地域辽阔,工作量大,据测算,全省将有100万余人参与此项工作。
问: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是影响普查质量的关键吗?
普查员是经济普查原始数据的收集者,普查结果正是普查员逐户访问登记的基础上获得的,普查员的工作是整个普查中的关键环节。所以,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是影响普查质量的关键。
问:对普查人员开展经济普查工作有哪些要求?普查人员开展工作有什么权力和义务?
答:地方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应当统一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经济普查对象填报经济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问:普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何配合经济普查工作?
在经济普查登记前,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要做好整理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
普查对象的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的工作,参照普查调查方案中的指标解释,搜集整理普查所需资料,协调统计、会计、业务三项核算基础,满足普查的需要。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答: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提出,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由于经济普查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超过了以往各项普查。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促进解决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部门协调难等突出问题,最终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和发布这样一个行政法规,对经济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问:在经济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二)经济普查人员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经济普查对象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者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或者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企业事业组织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问:不参加经济普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被调查者必须应尽的义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四川经济普查的机构设置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什么?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有关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和税务部门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省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对涉及的工作给予充分的配合和大力的支持。
铁路、邮政、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四川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做好与地方各级普查机构的协调和配合,并按照国家经普办的意见向各级普查机构提供相应的普查资料。
驻川部队(含武警部队)协助当地普查机构对租借部队营区的社会单位进行普查。
各市州政府组建本地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市州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机构,原则上由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所需的工作人员可从有关单位借用,也可通过返聘、临时招聘等办法解决。
问:四川经济普查的调查方法和工作阶段怎样安排?
四川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统一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普查原则上按法人单位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调查,但建筑业按法人单位注册地进行调查。
普查工作总体可为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1月-5月为填报普查基层表阶段;2005年2月-11月为普查数据审核、评估、上报和处理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底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问:我国经济发展史上进行过哪些普查?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普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4年以前,先后于1950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1993年进行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期间,还进行了4次全国人口普查。1994年国务院颁发文件,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
1994年以来,在近10年的时间里,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开展了1995年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1997年第一次农业普查;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和1996年第一次、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等五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2004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建国以来第13次大型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