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一、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法》结合宜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决策水平与管理水平,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同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经济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表,不得伪造和纂改普查资料。

五、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经济普查。

六、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原则上我市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总预算不得低于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经费预算,且2004年度拨付到位金额不得低于总预算的60%。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七、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八、经济普查的时点和时期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日历年度。

个体经营户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0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九、经济普查的方法和登记原则

经济普查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经济普查按照地域原则进行普查登记。普查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法人单位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但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企业按照登记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

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其下属的全部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

十、经济普查的表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经济普查按普查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以下调查表:

(一)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本表填报范围为所有法人单位,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指标;

(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本表填报范围为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计等指标;

(三)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本表填报范围为:①非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业或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②批发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住宿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住宿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批发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销售收入,营业情况等指标;

(四)各行业法人单位经济普查表,本类表填报范围为相应行业的法人单位,该类表的主要内容包括:各行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以及科技活动等指标;

经济普查采用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

十一、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经济普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普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的行政登记资料和协助配合地方普查办开展清查摸底、普查登记和普查办指定的工作。

1、宜宾市人民政府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四川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经济普查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制定普查方案和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2、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当地的普查工作。

3、各级有关部门设立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完成同级政府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普查任务。

4、大中型企业应设立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的填报工作。

(二)普查工作人员的选调。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要聘用或抽调具有一定经济和统计业务素质的人员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聘用人员应当由普查机构支付劳动报酬。抽调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支付,在普查工作期间,普查办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返回原单位纳入本人年度考核,有条件的普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助。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后,颁发普查指导员或普查员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负责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普查指导员负责指导、检查普查员的工作并承担有关普查工作。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更正其普查表中存在的问题。

(三)经济普查具体按以下阶段分步组织实施:

第一、准备阶段(2004年12月底以前)。各级完成普查机构的组建、落实办公地点、选调人员、落实普查经费、准备各项普查物资,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工作细则,行政区划代码的编制以及召开有关会议等工作。

第二、试点工作(2004年7月—2004年12月)。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级组织综合试点工作。

第三、业务培训(2004年10月-2004年12月)

市级普查办在2004年10月中旬完成对县(区)的业务培训,综合业务培训延伸到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分专业的业务培训延伸到重点镇(街道办事处)。

县级普查办在2004年10月底以前完成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村)的全部业务培训工作,在12月10日前完成对县级普查办直接普查登记单位的业务培训。

乡级普查办在2004年11月10日前完成对普查区和普查小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在12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登记工作的业务培训(分专业进行)。

第四、清查摸底(2004年11月底前)。县级和乡级普查办于2004年11月底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摸底工作,县级普查办于2004年12月10日前上报《经济普查摸底汇总表》。清查摸底按以下步骤进行:

1、由有关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建设、卫生、教育、交通以及其他具有单位审批权的部门,负责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登记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资料,并做好系统内和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工作。

2、在清查摸底前划分普查区和调查小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按照社区(居委会)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区,所划分的普查区在地域上要完全覆盖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区再划分为若干个调查小区,所划分的小区在地域上要完全覆盖普查区,对于较为复杂的集贸市场或地段要单独划分为1个或若干个调查小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特别少的农村地区可以不再划分调查小区。划分的普查区和调查小区边界一定要明确,不能出现任何有争议的地界。

3、按照划分的调查小区实地开展清查摸底。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按照划分的调查小区,采取“横到边,竖到顶”的方式对小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单位和个体户进行拉网式的清查,在清查的同时绘制小区地图,所有建筑物、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应在图上标注。

4、在普查区和调查小区组织清查摸底工作的同时,各有关部门必须组织抽调足够的力量协助配合和参与清查摸底工作,确保清查摸底工作高质量完成。

5、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要准确界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并准确划分行业,逐户填写《单位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表》。

6、在各调查小区拉网式清查工作初步完成后,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将各小区清查摸底结果与平时掌握的单位、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统计部门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和统计年报单位等记录进行核对,去重补漏后再将核对结果重新反馈到普查员再次实地进行核实。

7、在单位名录核对过程中由县级普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全县(区)所有单位及个体经营户的性质和所属国民经济行业进行界定。

8、经过多次反复核对形成最终的包含辖区内所有单位的完整的摸底名册,摸底名册作为正式普查登记的依据。各级逐级手工汇总上报《经济普查摸底汇总表》。

9、县级普查办公室确定由县级普查办公室以及有关行业部门直接普查登记的单位,并及时将这些单位的名单反馈到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以确保正式普查登记的不重不漏。

第五、单位基础资料整理(2004年11月—2005年1月15日)。经济普查对象情况复杂,基础资料不健全、不规范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在正式普查登记前必须开展单位基础资料整理工作。单位基础资料整理工作由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入户摸底时逐户发放“单位基础资料整理通知”,告知单位需整理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应整理好有关资料、健全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

第六、普查登记(2004年11月—2005年5月)。

1、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2004年11月底前完成)。个体经营户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合并进行,直接填写正式的“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不再填写个体经营户摸底表。个体经营户的普查登记由普查区和调查查小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门逐户进行登记,由普查人员询问,个体经营户申报,普查人员根据个体经营户申报的情况填写普查表。

各级普查机构要开展手工汇总工作,逐级汇总上报《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汇总表》。

2、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2005年1月—2005年4月)。

⑴县级普查办负责组织由县级普查办直接登记的单位进行普查登记,并指导由有关行业部门直接组织实施的普查登记。

⑵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根据县级普查办最终确定的摸底名册直接组织辖区内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登记(不包括由县级普查办以及有关行业部门直接登记的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将普查表发放到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填报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对上报的普查表要进行严格审核。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普查办在发放普查表时要准确界定该单位应填报普查表的种类。

3、普查基层表逐级上报至县级普查办,上报过程中各级普查办要对基层表进行严格审核。

第七、质量控制、复查和验收(2004年11月—2005年5月)。

各级普查机构应根据省、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对经济普查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实行质量控制,并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进行复查、抽查和质量验收。

市经济普查办公室制定全市普查各阶段的质量控制办法和质量验收细则,逐级统一组织普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复查和验收工作,抽查结果将作为评估全市及各县(区)经济普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级普查办也要制定本级的质量控制办法和质量验收细则。

第八、宣传动员(2004年5月—2005年5月)。宣传动员工作要贯穿普查各阶段,各级普查办要和宣传部门密切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让经济普查深入人心,为普查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四)有关行业系统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1、铁路系统由国家铁道部具体组织实施,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表在上报上级的同时,向所在地政府普查机构报送一份,财务数据由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逐级向下反馈。地方经济普查办公室要注意清查火车站地域范围内和铁路沿线的不属于铁路系统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并对其进行普查登记。

2、中国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证券业、保险业和邮政业等系统,由地方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这些系统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表的登记填报工作,上述各行业系统负责提供本系统各单位名录并具体负责本系统各单位财务状况的普查登记工作,并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送法人单位财务状况普查表。

3、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由军队负责普查本系统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但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军队系统给予协助。

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普查由武警系统负责普查本系统及其所属第三产业活动单位和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

武警系统所属从事第二产业活动的企业,原则上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武警系统给予协助。

消防、边防、警卫部队、以及武警营区内社会单位的普查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五)县级普查业务的组织。县级普查业务工作的组织模式坚持“九统一分”的原则。

“九统”指:统一的业务组织,统一编写教材,统一组织进行清查摸底和基础资料整顿,统一组织业务培训,统一布置调查表,统一收集部门表格统一装订,统一联审编码(按区域装订),统一录入,统一建立数据库和名录库。

“一分”指:分专业审查数据并上报。

十二、普查数据处理(2004年12月—2005年7月)。经济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按规定进行手工汇总,并统一使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处理标准和程序进行计算机处理。市、县(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严格按照省、市经济普查数据处理方案的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各级经济普查机构要做好数据备份和数据入库工作,建立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

十三、数据公布。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对外发布本级经济普查公报,须经上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十四、资料管理及开发应用。

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进行纳税征管的依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认真做好经济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项工作,并对经济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十五、表彰和处罚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虚报、瞒报伪造、纂改、迟报和拒报经济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政府应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